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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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經費支用及結報作業:
(一)依分署所定時程辦理請款及結報作業。接受本試辦計畫補助之經費
      、補助項目,應檢附核定函、納入預算證明,並填具領款收據,向
      分署申請補助經費,俟計畫結報時,提出就業服務員名冊(含異動
      情形)、成果報告。
(二)因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原試辦計畫項目、經費、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經分署核准變更後方得辦理。
(三)本試辦計畫補助案件支用單據需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四)賸餘經費應按核定計畫總額繳回,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分署辦
      理結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