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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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青年申請就業獎勵金,應於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之日起九十日
    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就業保險投保證明。
(四)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