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就業獎勵津貼,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擇 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 (五)政府機關所定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僅得擇一申領就業獎勵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