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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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針對訓練期間與學員成立僱傭關係,自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並依工
    作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職務訓練之用人
    單位,補助用人單位工作崗位訓練費。
    缺工工作之用人單位依本計畫辦理先僱後訓(以下簡稱本措施),應
    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民間團體或公私立高中(職)
    或大專校院。
    前項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
    治團體及政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