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參加全國技能競賽與亞洲技能競賽及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導覽交通費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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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按實際參加人數及補助基準計算之金額核銷補助經費,並以工會
    實際支出總經費及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補助事項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
    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會無
    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受補助工會申請補助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支用單據,應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二
    十七條規定及製成電子檔案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部同意。
    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