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九、為增加招訓彈性並充分運用訓練崗位所規劃之「原住民專班」得以順 利開班,各訓練班次應規範優先招訓適訓原住民參訓,如未能招足額 時,得開放最多百分之三十名額給予一般失業民眾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