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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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
    如下:
(一)第三職級(薪點四四零至四七二)人員,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數
      達十人以上之受補助單位,為管理需要,得於第二職級人員中遴用
      一人聘用,其所占員額比率與第二職級人員合併計算。
(二)第二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五六)人員,占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四二四)人員,占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九十。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聘用檢查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二職級人員按比率計算,其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受補助單位派
    駐本部協助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相關事宜人員,其比率與受補助單
    位分別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