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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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
    如下:
(一)第四職級(薪點四四零)人員,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數達十人以
      上之受補助單位,為管理需要,得於第三職級人員中遴用一人聘用
      ,其所占員額比率與第三職級人員合併計算。
(二)第三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二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百
      分之三十。
(四)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人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二職級至第四職級人員按比率計算,其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