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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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專業人士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各款規定期間,將
    其自人才資料庫暫時移除:
(一)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之調查期間。
(二)屬第三點第四款之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
(三)前點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之調查期間。
(四)涉刑事案件,至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或行
      政簽結期間。
(五)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至法院確定判決作成期間。
    前項自人才資料庫暫時移除之調查專業人士,於前項各款所定期間屆
    至後,且無前點各款應除名之情形者,得自行通知本部重新納入人才
    資料庫;本部亦得依職權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