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單位所定活動及執行情形,後續列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項目;事業單位 列為參加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優良工 程金安獎、政府機構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優良獎及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等評選(鑑)活動之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