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強化工會參與國際勞工組織事務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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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復受補助單位審核通過,經費由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
      付,並於計畫結束或返國後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報。
(二)補助國際機票除依前點第四款規定外,另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影本。
(三)補助生活費部分,應檢送受補助單位支給出國人員之收據影本。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有關領據、申請預撥部分經費、經費結報程序、
      計畫成果報告表等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悉依前點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表電子
    檔,本部於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得將計畫成果報告表,公布於本部
    指定網站。本部得依補助計畫內容及性質,邀請受補助單位參與本部
    辦理之經驗分享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