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9
九、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
      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申請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申請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
      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五)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不得拆除或變更製程
      。
(六)受本署補助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運作之紀錄文件、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或編製之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應至少保存二年。
(七)須配合本署委託機構不定期稽核申請補助項目運作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