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地方主管機關應按原核定實施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 執行;有特殊情況,原核定實施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取消或 變更原實施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敘明理由,並依本辦法 第四條規定於變更前十日,報本部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