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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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方主管機關應按原核定實施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
    執行;有特殊情況,原核定實施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取消或
    變更原實施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敘明理由,並依本辦法
    第四條規定於變更前十日,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