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9
九、依第七點領有五五就業推介卡之勞工,經第三點之雇主僱用,且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就業獎勵:
(一)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
(二)每月工資達下列基準:
      1.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
      2.部分工時工作者,按其年齡每月工資不低於下列數額:
     (1)年滿四十五歲至五十四歲,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二分之
          一。
     (2)年滿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三分之
          一。
     (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四分之一。
(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