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企(產)業工會及受僱勞工所屬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9
九、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收據(附
    件六)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
(二)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八)。
(三)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四)活動課程表。
(五)切結書(附件九)。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附件
      十)。
(七)交通費(僅限租賃車輛)、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
      票影本、收據影本等。
(八)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無則免附),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
      力之投保證明)、保險人員名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