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課程師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一)不符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回流訓由他人代為出席或未親自簽到退。 (三)依第七點參加師資甄選提供不實資料。 (四)曾任職辦理本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之單位,因其行為致使該單位有 提供不實資料或違反相關職業訓練計畫規定等情事。 (五)取得授課資格期間,涉及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六)取得授課資格期間,有損害本署聲譽之行為。 如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事,經本署通知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後,不得參加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