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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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小組對各認可醫療機構之評鑑結果,應按下列三種等級評定,並
    提交職安署審查後決定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合格: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評鑑結果未達七十分者,不予列等。
    評鑑結果之等級為合格以上者,各得獎牌一面;甲等以上且成績名列
    前三名者,另依序給與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二萬元或一萬元之獎勵品
    。成績相同者,並列同一名次。
    前項獲得獎勵品之醫療機構數占認可醫療機構總數之比率,應在百分
    之三十以下。
    第一項評鑑結果,由職安署函知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並公開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