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9
九、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個案職場體驗及參訪、見習訓練及就業職缺。
(二)進用個案,並研擬就業配套輔導措施。
(三)提供個案職場支持及輔導,包括人際關係及社會互動,幫助其學習
      工作相關技巧,以維持良好就業狀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