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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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規劃訓練課程,經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者,得申請訓練費用
    補助;其補助金額最高三百五十萬元,有關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
    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應依勞發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辦理。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地
      區),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得搭乘高鐵、飛機或輪
      船。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
      多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六百元。
(四)工作人員費:
      1.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依訓練課程需要編列。
      2.依每小時最低工資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
      3.工作人員為事業單位人員者,領取工作人員費之工作時段不得與
        其參訓領取訓練津貼之時段重疊。
(五)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於非自有場地辦理之必要者
      ,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課程期間,如同時符合請領本計畫與充電再出發
    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資格者,應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