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事業單位規劃訓練課程,經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者,得申請訓練費用
補助;其補助金額最高三百五十萬元,有關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
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應依勞發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辦理。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地
區),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得搭乘高鐵、飛機或輪
船。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
多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六百元。
(四)工作人員費:
1.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依訓練課程需要編列。
2.依每小時最低工資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
3.工作人員為事業單位人員者,領取工作人員費之工作時段不得與
其參訓領取訓練津貼之時段重疊。
(五)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於非自有場地辦理之必要者
,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課程期間,如同時符合請領本計畫與充電再出發
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資格者,應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