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
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
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
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且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
擔任。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
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