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復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補助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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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災強化訓練機構,其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三。申請各項經費
    之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服務費用:
      1.職災強化訓練機構,應於完成各項服務項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於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內,登錄申報服務內容
        ,並填具系統內之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表單。
      2.職災強化訓練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就前六個月之服
        務成果,檢附申報之服務項目清單及相關支出單據影本(如附件
        四),向本部申請補助,於本部核定通知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領據請款。
      3.職災強化訓練機構申報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支付該
        項目之費用,並載明理由:
     (1)醫囑、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內容,與申報項目或其規定不
          符。
     (2)非必要之醫囑、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
     (3)服務項目與評估結果不符、服務項目次數或時數過多等不適當
          情形。
     (4)紀錄記載不完整,致無法支持其需求及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
          務內容登載不實。
     (5)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時程及內容,與診斷、醫囑及重建服
          務需求不符或重複。
     (6)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服務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二)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訓練評估工具購置費:職災強化訓練機構
      為辦理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之結案評估,得申請補助購置經本
      部公告之表列訓練評估工具,以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於核定補助日
      起一年內,提供一位以上職災勞工生理強化訓練服務。
    職災強化訓練機構申請前項訓練評估購置費後,依本辦法申請認可為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者,不得重複申請訓練評估工具購置費。
    職安署辦理第一項核付費用作業時,得請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職能
    復健專家或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提供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