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15 年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單位表揚作業事項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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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及評審流程如下:
(一)受理及資格審查: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受
      理報名及確認審查資料後送勞發署進行資格審查。
(二)初審及複審:
      1.政府典範組、職場共融組、創新服務組及職務再造組,由評審小
        組就書面參選資料進行初審,入圍者由勞發署召開複審會議,邀
        請入圍單位進行簡報與說明,並列入評分項目。
      2.就業支持組由勞發署依作業事項公告之評比項目、基準,進行初
        審及複審。
(三)決審:依據複審結果,決議獲獎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