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 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 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 日數作為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