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獲准居留,包括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入 出國及移民法之下列規定辦理者: 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許可居留。 二、第二十五條規定許可永久居留。 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准予繼續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