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第二條、
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五條之一、第六條、
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六規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六條之一及
第十二條之七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規定,自發布
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規定,自一百十一
年一月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