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 險人之日期為準。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離職,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 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檢附被保險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 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之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離職,投保 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檢附被保險 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 之翌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