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93 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
險人之日期為準。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離職,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
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檢附被保險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
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之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離職,投保
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檢附被保險
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
之翌日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