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93 條
安全式緣盤之直徑,於供平直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三
分之二以上;供雙斜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二分之一以
上。
前項緣盤之間隙值,應在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在該緣盤直徑之六
分之一以上。
雙斜形研磨輪用緣盤與研磨輪之接觸面,應有十六分之一以上之斜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