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 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鍋爐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