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94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撐移位,其兩端應以斜撐材固定於側壁上。
二、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三、構材連接部分,應以牽條等固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