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95 條
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
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
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