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 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