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13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96 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