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99 條
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
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
資料。無圖面資料可查者,得以其他同等方式確認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