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其所屬投保單位或雇主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依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依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或有前條第二款行為,依前條規 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