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空間、設施及交通情況應顧及無障礙環境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要。
二、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台、門窗及電梯等應符合安全設計。
三、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應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
四、配合社會經濟及科技之進步,隨時充實各項設備,提昇服務品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