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面
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六.六平方公尺。
前項機構提供住宿服務者,應設專用之寢室、浴室;其房舍面積平均每人
不得少於十六.五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