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第 2 條
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
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四、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五、家庭暴力受害。
前項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第一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