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第 5 條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
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
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
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