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25 日
第 4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