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25 日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