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範圍,以該局提供之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職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與全民健康
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檔比對成功案件之醫療費用計算。
前項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
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列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