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19 日
第 5 條
本局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特約醫院所之分佈情,於轄區內劃分地區設
分局,分課辦事,辦理勞工保險經常性業務,並得視實際需要於設分局以
外之縣市設辦事處或聯絡處,隸屬於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
至二人,辦事處或聯絡處置主任 (由專員兼任) ;分局、辦事處及聯絡處
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前項分局之轄區劃分及分局、辦事處、聯絡處之設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