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19 日
第 14 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在政府撥付辦理勞工保險之經費項下開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