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19 日
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