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19 日
第 7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專門委員、研究員、秘書、稽核、專
員、組員、辦事員助理員、雇員若干人,除組主任由專任委員兼任外,餘
均專任,由主任委員派免。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