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05 日
第 5 條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
主席。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