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05 日
第 5-2 條
研究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之一人負責組成之。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
研究小組之任務隨諮詢案之終了而結束。
研究小組之研究結論應送委員會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