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
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
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