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6 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