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7 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