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
通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