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01 日
第 10 條
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予提供。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
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